(2016)赣04行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柳小林、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小林,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4行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小林,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海正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海峰,局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小林因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决定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9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柳小林上诉称,1、原审庭前审查违反法定程序;2、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人社决字(2016)01号行政撤销决定书是新的行政不作为,不属于重复起诉,也不属于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3、原审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骑牛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上诉人柳小林对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人社决字(2016)第1号行政撤销决定书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柳小林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行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所羁束,但是(2014)九中行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涉及的是湖人社字(2015)第01号行政撤销决定,而本案诉讼标的湖人社决字(2016)第1号行政撤销决定是被上诉人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9行初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鹏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