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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2002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嘉峪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取保候审。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世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0栋1单元X号,向申某某贩卖净重0.09克的毒品海洛因2小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委托姜某某购买毒品经过。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受刘某委托,让申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经过。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受姜某某委托,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毒品的经过。4、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0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6、收交毒品文件清单,证明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0.09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尿检呈阳性。8、证据保全清单,证明案发后提取涉案毒品的情况。9、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杨某某与申某某之间,姜某某与刘某、申某某之间有过多次手机通话。10、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的情况。11、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1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0栋1单元X号向申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6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嘉峪关市五一路与兰新东路十字路口北侧人行道,向鲁某贩卖净重0.32克的毒品海洛因2小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鲁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在嘉峪关市五一路与兰新东路十字路口北侧人行道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3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尿检呈阳性。5、收交毒品文件清单,证明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0.32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6、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扣押涉案毒品的情况。7、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杨某某与鲁某之间有过多次手机通话。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五一路与兰新东路十字路口北侧人行道向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郁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