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有清与曹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清,曹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599号原告:苏有清,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国,男,太原市晋源区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立民,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化工厂退休职工,现下落不明。原告苏有清与被告曹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苏有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有清负担。审 判 长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杨爱珍人民陪审员 游秀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