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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齐光诉望奎县财政局信访情况报告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光,望奎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光,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委托代理人齐志敏(原告之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望奎县财政局,住所地望奎县政府街。法定代表人张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鼎一,黑龙江国升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齐光因诉望奎县财政局信访情况报告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绥中法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光申请再审称:望奎县财政局作出的《望奎县财政局关于齐光信访案件重新核实情况的报告》(望财政发[2014]40号)没有实事求是的向省财政厅报告有关情况,是造成其“义利号”财产不能得到解决的根本原因。该文件对其产生了权利义务影响,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其他法院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望财政发[2014]40号文件是对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信转[2013]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人民来信转办单》的报告,属于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工作的内部文件,未对齐光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齐光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齐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张俊伟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