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349号原告屠连申、屠存喜、屠存辉与被告舒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屠连申、屠存喜、屠存辉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舒倩至今尚欠554796.42元、诉讼费2113元、执行费794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3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