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梅书英与张清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书英,张清亮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财保40号申请人梅书英,女,汉族,1954年5月18日生,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被申请人张清亮,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生,河北省威县第什营乡苏留寨村人,现住。申请人梅书英与被申请人张清亮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梅书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清亮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清亮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地点: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跃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