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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汪志鸿与缪永全、杨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鸿,缪永全,杨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934-2号原告:汪志鸿,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傅绿松、刘俊,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缪永全,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杨蔷,女,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鸿与被告缪永全、杨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林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志鸿以欲与缪永全、杨蔷私下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志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汪志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