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茂森与范国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茂森,范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769号申请执行人范茂森,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范国兰,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范茂森与范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