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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与李素月、袁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李素月,袁云芳,贺建彬,徐丽敏,李晓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634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负责人:吴印章,主任。被告:李素月,女,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袁云芳,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贺建彬,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徐丽敏,女,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李晓雷,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诉被告李素月、袁云芳、贺建彬、徐丽敏、李晓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李素月、袁云芳、贺建彬、徐丽敏、李晓雷的起诉。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