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晓江与被申请人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江,李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181号申请人:杨晓江,男,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前郭县。被申请人:李迎春,女,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杨晓江因与被申请人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迎春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晓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迎春所有的览胜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杨明、鲁清霞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777.88平方米的商业服务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