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启鹏与青岛迎春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鹏,青岛迎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张启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迎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旭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启鹏与被执行人青岛迎春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7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启鹏与被执行人青岛迎春鞋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一、协议签订时支付556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