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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与朱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朱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3349号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79378700G),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路988号。法定代表人:许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朱小华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诉被告朱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货款1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沈筱婕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利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小华尚欠原告德利公司货款12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德利公司诉请被告朱小华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小华支付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朱小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筱婕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无代书记员 孙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