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清、吕林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清,吕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清,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吕林林,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齐焦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林林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