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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25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资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金奥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资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金奥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5131号原告:北京资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街19号6幢102号。法定代表人:兰为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金奥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法定代表人:常英,董事长。原告北京资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奥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资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资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资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资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吴献雅审判员  崔宇航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美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