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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小芳与告苟蜀孟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芳,苟蜀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民初2257号原告:罗小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志坚。被告:苟蜀孟。原告罗小芳诉被告苟蜀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芳的委托代理人胡志坚,被告苟蜀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小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苟蜀孟立即偿还借款11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苟蜀孟于2014年8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4年8月31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数次还款共计9000元,现下差11000元。被告苟蜀孟承认原告罗小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不具备偿还借款的条件。本院认为,被告苟蜀孟承认原告罗小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罗小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罗小芳要求被告苟蜀孟偿还借款11000元的理由成立,故对原告罗小芳要求被告苟蜀孟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苟蜀孟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罗小芳偿还借款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苟蜀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