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9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居民。被执行人:崔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崔某乙,居民。本院在执行孙某与崔某甲、崔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