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秀云与陈财、陈孝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财,陈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729号被执行人陈财,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孝英,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秀云与被告(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2620元,但未交纳。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融执字第8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