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3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润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聊城市谊顺钢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润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聊城市谊顺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庭海,王士安,魏振英,刘萍,宋纪芬,宋新泉,高廷贞,任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3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师青,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庭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聊城市谊顺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张保盈,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高廷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庭海,男。被执行人王士安,男。被执行人魏振英,女。被执行人刘萍,女。被执行人宋纪芬,女,聊城市谊顺钢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新泉,男。被执行人高廷贞,男。被执行人任秀英,女,系高廷贞之妻。本院在执行山东润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聊城市谊顺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庭海、王士安、魏振英、刘萍、宋纪芬、宋新泉、高廷贞、任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被执行人魏振英、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其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6062元,现申请人已领取该案款。被执行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01**;被执行人王庭海名下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柳字第号;被执行人任秀英名下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01**;被执行人魏振英名下有位于凤凰新城百合园6号楼242号房产一套。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聊城市谊顺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庭海、王士安、魏振英、刘萍、宋纪芬、宋新泉、高廷贞、任秀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