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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525号之一申请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管委会B座6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4846233J。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孙艳杰,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被申请人: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三路501号黄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24726892。法定代表人:陈广龙,总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4816827Q。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刘延峰、被告吴静、被告陈广龙、被告刘茂花、被告王晓全、被告胡建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价值6402500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xx账户内的存款88635.71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