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财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财保8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某某,府谷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88-1号申请人谷某某,男。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呼某某。申请人谷某某与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神华神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供煤款中的××××元予以停止支付,并自愿提供原告谷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KJ××××)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神华神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供煤款中的××××元,并查封原告谷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神华神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供煤款中的××××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谷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K×××××),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停止支付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