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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纬金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纬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355号罪犯张纬金,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2003)莆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纬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纬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8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纬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纬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纬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六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纬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纬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