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张怀强交通肇事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华,张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华,男。被执行人张怀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华与被执行人张怀强交通肇事罪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张怀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刘清华未能提供张怀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张怀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张怀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清华发现被执行人张怀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 鸥代理审判员 杨 朝 辉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