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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行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172仇素兰卫生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行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仇素兰,女,1966年6月1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仇素兰因诉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211行初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4月25日,仇素兰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丈夫于2014年6月在无锡市人民医院死亡。其在掌握无锡市人民医院侵权违法证据后于2016年3月向市卫计委举报。市卫计委于同年4月5日向其出具锡卫信访(2016)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月12日,其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同月18日作出(2016)锡行复第1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求:1、撤销锡卫信访(2016)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2016)锡行复第1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判令市卫计委、市政府对无锡市人民医院与无锡市康达药店互相勾结进行牟利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中的无锡市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信访答复意见是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人来信来访所反映情况的回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原审法院裁定:对仇素兰的起诉不予立案。仇素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市卫计委行政乱作为,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仇素兰对市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行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同时,仇素兰对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为不服,在本案中将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提出针对决定行为的诉讼,因市卫计委的信访处理行为与市政府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仇素兰在一个诉讼中对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一并提出不同的诉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所作不予立案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朝华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富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