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昌荣与赵俊东、沈守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荣,赵俊东,沈守光,安徽新中天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651号原告:陈昌荣,男,1956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东,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沈守光,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新中天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一元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昌荣与被告赵俊东、沈守光、安徽新中天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昌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荣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陈昌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