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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昌荣与赵俊东、沈守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荣,赵俊东,沈守光,安徽新中天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651号原告:陈昌荣,男,1956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东,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沈守光,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新中天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一元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昌荣与被告赵俊东、沈守光、安徽新中天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昌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荣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陈昌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