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锐锐与赵生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锐,赵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锐锐,学生。法定代理人:张传礼,农民。被执行人:赵生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锐锐与被执行人赵生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生红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8)怀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8)怀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