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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锐锐与赵生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锐,赵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锐锐,学生。法定代理人:张传礼,农民。被执行人:赵生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锐锐与被执行人赵生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生红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8)怀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8)怀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