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老闺女与鲁钱军、樊瑞生、鲁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老闺,鲁钱军,樊瑞生,鲁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老闺女,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鲁钱军,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樊瑞生,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鲁小利,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刘老闺女与鲁钱军、樊瑞生、鲁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托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