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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湖南广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余光辉望城金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198号申请执行湖南广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陈伟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包锡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光辉,男。追加被执行人望城金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栩,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日,追加被执行人望城金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余光辉提供了执行担保,担保内容约定:“担保人自愿于2016年6月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万元,2016年9月5日前支付10万元等”。据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事后,追加被执行人望城金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如约履行执行担保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追加望城金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望城金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执行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望城金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望城金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