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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德成与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成,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2838号原告:高德成,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鸿姣,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勇,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桂林市秀峰区。原告高德成与被告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德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德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关勇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6798元,减半收取计3399元,由原告高德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