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泉州三盛橡胶发泡鞋材有限公司与晋江焱烁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晋江焱烁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14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荣东。委托代理人章朝灿、叶华强,福建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晋江焱烁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杨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江焱烁鞋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642.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晋江焱烁鞋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