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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王传宝与集安市青石镇石湖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宝,集安市青石镇石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宝,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集安市青石镇石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永贵,主任。申请执行人王传宝与被执行人集安市青石镇石湖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