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郭六霞、代佩等与张来盈、杨凤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六霞,代佩,代玉佩,张来盈,杨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郭六霞,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代佩,女,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代玉佩,女,1997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来盈,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凤英,女,196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郭六霞代佩代玉佩申请执行张来盈、杨凤英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依据本院(2008)卢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卢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