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启航轮胎有限公司与江苏常州市石桥模具有限公司、王忠兴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启航轮胎有限公司,江苏常州市石桥模具有限公司,王忠兴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835号原告:青岛启航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书彬。委托代理人:王萍。被告:江苏常州市石桥模具有限公司被告:王忠兴。原告青岛启航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州市石桥模具有限公司、被告王忠兴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江苏常州市石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园区”,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被告江苏常州市石桥模具有限公司。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江苏常州市石桥模具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江苏常州市石桥模具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启航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退给原告青岛启航轮胎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