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湛雨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湛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635号罪犯湛雨,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承市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湛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冀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湛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双桥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湛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盗窃罪余刑九年一个月零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零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8刑更1146号刑事裁定,对(2013)承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予以撤销,对罪犯湛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8刑更1147号刑事裁定,对(2014)承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予以撤销,对罪犯湛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0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湛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湛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53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湛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湛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彦兵审判员 金小雁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