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罗化禄盗窃、脱逃、拐卖人口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化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493号罪犯罗化禄,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苗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脱逃罪、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015年1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三年六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罗化禄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化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三次、监狱优秀通讯员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化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化禄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雷 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