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海三、温爱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三,温爱生,温望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三,男,1966年12月28日生,住石城县小松镇。被执行人温爱生,男,1976年5月22日生,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温望远,男,1949年1月4日生,住石城县小松镇。本院在执行李海三与温家生、温望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豪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