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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海三、温爱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三,温爱生,温望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三,男,1966年12月28日生,住石城县小松镇。被执行人温爱生,男,1976年5月22日生,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温望远,男,1949年1月4日生,住石城县小松镇。本院在执行李海三与温家生、温望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豪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