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仁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066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慧君,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忠,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仁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梅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