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瑞钮与苏碧玉、李思然、苏丽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钮,苏碧玉,李思然,苏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林瑞钮,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碧玉,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思然,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丽治,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瑞钮与苏碧玉、李思然、苏丽治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瑞钮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碧玉、李思然、苏丽治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受理费3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碧玉、李思然、苏丽治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林瑞钮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