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艳智与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智,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永成,刘松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009号原告:赵艳智。委托代理人:杜红艳、许颖颖,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河间市尊祖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永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同,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百合家园对过,委托代理人:张亚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义普,系公司职员。被告:冯永成。被告:刘松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智诉被告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永成、刘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智于2016年9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艳智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晨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