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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申全、黄登美与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申全,黄登美,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02行初71号原告林申全,男,汉族。原告黄登美,女,汉族。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义,局长。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原告林申全、黄登美不服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后,原告林申全、黄登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申全、黄登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申全、黄登美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申全、黄登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英审 判 员  韩小利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书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