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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洁与韩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20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韩某,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列原告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10000元借款及利息(每月按2%计算,从借款日起计算);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欠款。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款项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