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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徐琼、石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徐琼,石烽,丁峰,武汉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何生标。被执行人:徐琼,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石烽,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丁峰,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六支沟1栋4号(6)。法定代表人:徐琼。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徐琼、石烽、丁峰、武汉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16)鄂洪兴内证第597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于2016年9月22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16)鄂洪兴内证第597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