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谢强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724号被执行人谢强,绰号向阳,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谢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慈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谢强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因被执行人谢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强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美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