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7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阮全法与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全法,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毛其新,夏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738-3号申请执行人阮全法,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银滩路509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8542-2。被执行人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208室,组织机构代码:58627836-7。被执行人毛其新,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夏昌明,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阮全法与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毛其新、夏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毛其新、夏昌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东海蓝玉光���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虽有房产多套,但均为在建工程,暂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11073.3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68876元,未执结标的为3542197.33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阮全法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7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