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马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马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锋,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辉,男。上诉人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马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萍审 判 员 张攀峰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