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新疆有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有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097号原告:新疆有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法定代表人:贾福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新疆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新疆有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有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有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新疆有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文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