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861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