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肖祖群,郝昌贵,董连均,罗龙敏,詹兴志,何德芬,陈永松,何成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表人周珊,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祖群,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郝昌贵,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董连均,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罗龙敏,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詹兴志,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何德芬,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陈永松,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何成会,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申请执行肖祖群、郝昌贵、董连均、罗龙敏、詹兴志、何德芬、陈永松、何成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祖群、郝昌贵应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99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董连均、罗龙敏、詹兴志、何德芬、陈永松、何成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20.00元、执行费1100.00元由被执行人肖祖群、郝昌贵负担。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祖群、郝昌贵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余被执行人均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孙 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