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昌友与含山县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友,含山县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865号原告:杨昌友,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晨,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含山县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友与被告含山县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昌友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昌友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如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