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魏巍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290号罪犯魏巍,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嘉南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015年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六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魏巍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巍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