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4014号申请人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荣和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黎永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宁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法定代表人潘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金额29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1425001900266838904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29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坐落、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睿